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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居损害赔偿的问题(同居纠纷)

www.sxtlzk.com 2025-09-11 婚姻家庭

关于同居损害赔偿的问题

婚姻法规定的赔偿称为“离婚损害赔偿”,其请求权的主体和事由都是特定的主体只能是受损害的无过错的配偶;事由只能是因重婚、因有配偶与别人同居、因推行家庭暴力、因虐待或丢弃家庭成员等。

总而言之,它是对离婚损害的一种赔偿,所以请求权只能是“过错”方的配偶。而你与那个女生只不过同居关系而非合法夫妻,你们之间不可以互称“配偶”,她当然也就不具备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条件。说白了,她是没权力提出“损害赔偿”需要的,提出了,法院也不会受理。当然,假如你与其在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发生纠纷的话,可根据有关司法讲解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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